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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证据不被视为《商标法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?

来源: 时间:2017-02-13 10:36:41 浏览次数:

  仅提交下列证据,不被视为《商标法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:   1.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、合同;   2.书面证言;   3.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、视听资料、网站信息等;   4.实物与复制品。

仅提交下列证据,不被视为《商标法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:

1.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、合同;

2.书面证言;

3.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、视听资料、网站信息等;

4.实物与复制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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